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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电梯轿厢信号全覆盖
《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11月27日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大会审议。《条例(草案)》中规定,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信息基础设施服务企业应确保电梯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全覆盖,且停电后,至少30分钟内仍能保持信号畅通。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向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申请轿厢移动通信信号覆盖,并无偿配合其装设移动通信设施,同时设置电梯应急救援电话,保证电梯运行期间专人值守,乘客电梯紧急呼救报警装置和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紧急停止按钮必须保持有效可靠,若有违反且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电梯机房、井道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电梯选型和配置的地方标准。
电梯的数量、参数、位置、功能需求以及救援通道等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规范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根据《条例(草案)》规定,住宅新安装(移装)及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安装电梯视频运行监控系统,视频信息至少保存30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违反该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肖达钰莎)